大學上民法課時,老師說: 「法律係文明社會中公眾事務與個人行止之最低標準。」
意思就是人不應僅以不違反法律自許,而應以更高的標準-『道德』要求自己。
而當道德已無法約束人的行為時,才不得已地動用法律來裁判。簡略圖示如下:
         聖人
        ────道德
         
一般人
        ────法律
          
歹徒

但我看到,原本應該受人景仰的國家元首,在被質疑不法行為時,
用小學男生對老師強辯的口吻:「是他先打我的!」「那個李小輝都碼是這樣!」
來為自己辯白。
我問我自己,近視雷射手術是不是失敗了?
那個在2000年及2004年信誓旦旦要給所謂的台丸郎一個美好的革新的生活的油頭小矮個兒,
哪去了?

還是,流著外省人第三代血液的我,並不在他救贖的名單上?
所以,他只能忙著改路名、改機場名、改版護照,
去回應台丸郎的執念,而沒時間想台灣人的未來。


我厭倦了每逢選舉,綠色提228,藍色就提319
這些數字對我家計簿上的赤字一點幫助都沒有。

十年前,我大學畢業時,平均起薪為28,000,去年2005年,已降至23,742
我們不願意生子,不是因為貪圖自由快活,而是不知道要給我的孩子一個什麼樣的世界,
要用什麼來支撐這個瘋狂的時代。


老實說,我並不覺得馬英九是救世主,2008年也不是應許之年,
台灣還是會一樣爛,光看顏清標娶媳婦,有誰敢不去就知道。


於是,在大雨不停的星期日晚上,我走上了凱達格蘭大道,
跟一群跟我一樣無力無助的人,一起倒比拇指,大喊下台,
但不知道為什麼,我的心很酸,還是看不到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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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arlbear7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1) 人氣()